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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新《证券法》夯实债券市场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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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39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2日08:40:24 打印此页 关闭

         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社会经济意义

      在成熟资本市场结构中,债券市场举足轻重。债券对公司融资的贡献度甚至高过股票。缺乏债券市场的资本市场是残缺不全的市场。截至2020年1月,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达到100.4万亿元,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债券产品涵盖了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公司信用债、同业存单、熊猫债等多类品种。2019年企业部门债券净融资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将近13%,成为贷款之外实体企业获得资金的第二大渠道。许多诚信度高、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公司急需通过发债融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完善企业信用定价,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债券市场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债券市场还具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与疫情、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社会政策功能。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了债券发行“绿色通道”,采取延长债券发行额度有效期、合理调整信息披露时限等针对性措施;及时调整了相关政策并充分利用线上办理业务,确保债券市场发行登记、承销分销、付息兑付、交易结算等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加大了受疫情影响地区机构发行登记、交易、托管等费用减免力度。截至2020年3月10日,已累计发行支持疫情防控债券236只、2095亿元。

      公司债券既是公司筹集长期巨额债权资本的融资手段,也是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青睐的首选投资品。随着我国企业和金融改革的推进、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我国社会储蓄和外汇储备规模稳步增长,大量追求稳定回报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商品的需求潜力巨大。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紧迫性。

      新《证券法》中浓墨重彩的公司债券制度创新

      公司债券是《证券法》第二条明文列举的法定证券类型。虽然该法53次专门提及“股票”,20次专门提到“公司债券”,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债券不如股票重要。除了立法者专门就公司债券规定的六大法律条款外,该法有关“证券”的一般法律条款均普适于公司债券。

        首先,基于与人为善的服务型立法理念,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理条件:第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第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第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债筹集资金须按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除非按照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

      其次,新《证券法》全面推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制,打通了债券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绿色通道。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将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监管公信力,扩大投资品种范围,扭转资本市场脱实向虚的现象,鼓励资本市场资源流向有担当、有追求、有底线、有前途的实体经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

      最后,新《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证监会报送的四类文件;第十七条禁止失信的发债公司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十九条要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按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报送和公告年报和中报;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发债公司对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第九十二条还要求公开发债公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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