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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连收3监管函 对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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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1日09:26:05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经济网北京511日讯 青岛证监局58日发布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6号)。经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600918.SH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员工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岛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经查,中泰证券对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薄弱,未能切实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等规定。依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岛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傅咏梅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17号)。经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员工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傅咏梅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傅咏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泰证券官网显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股票代码:600918),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5家分公司、250多家营业部,员工9000多人,控股中泰期货、中泰资本、中泰国际、中泰资管、中泰创投、齐鲁股交、万家基金、中泰物业,形成了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等各项业务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等业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并及时进行反馈。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薄弱,未能切实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等规定。依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430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6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员工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切实防范风险,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57

    关于对傅咏梅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17

    傅咏梅:

    经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员工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青岛证监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世纪大厦2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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